第44节 请罪(1)

    几近一月的两国谈判,逐渐接近尾声,双方初步签订了《北京条约》的初稿,在条约中规定,中国开上海、镇江、宁波、九江、汉口、天津、营口、大连、广州、汕头、琼州、福州、厦门十三处口岸,准许日本商民往来贸易;而日本则开横滨、大阪、新泻、长崎、箱馆、神户、夷港、筑地八处口岸。供中国商民往来驻足停泊,以为通商情形。

    在两国商民在对方国内有触犯对方国家律法一条中,日本方面提出,要按照中英、中法签署的条约中的内容援引,本国治安官无权管辖,要移交人犯所属国家,以该国法律惩处,却被中国方面断然拒绝,"贵国在我大清并无使领场馆,如何进行移交?难道要等到事情出了,知会贵国,然后等日本国派人前来提解人犯吗?这样耗时耗力,要拖延到几时?更不必提民情汹汹,众口籍籍?此事万万不行!"

    日本人也很觉得无奈,三条实美在会议中提出,请求中国方面允许,在中国设立使领场馆,却同样给中国人拒绝了,按照奕


  • 上一章

  • 返回目录

  • 加入书签

  •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