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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状态。这种方式,?也并不能增加死者的痛苦,或者在死亡之前的恐惧与挣扎。在我看来,完全没必要,根本找不到,他使用的逻辑和原因在哪里。

    所以我觉得,选择这样的杀人方法,一定可以满足凶手其他方面的某种需要。”

    “你的意思是说,这个杀人方法,也是犯罪标记的一种?”

    陆沅离想了想道:“假如埃里克的案子,也是用这种杀人方法的话,我可以反过来推导凶手的作案动机和心理。比如说,凶手曾经遭遇过爆炸。另一方面,用定时炸弹,然后远距离看到被害人被炸死,也可以满足某一些方面的操控欲,等类似这样的原因。

    但是,两个案子的杀人方法完全不同。如果一定要说,他们是同一个人的犯罪标记的话,除非是,这两种杀人方法之间,有一些内在的联系,是我们现在所不知道的。”

    “但是,现在鉴证科那边,还没在现场检索出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物质留存,我们无从查起和判断。”

    布兰科道:“不如我们还是回到本案上来,先推导凶手的杀人动机吧。”

    本案的女死者艾琳娜,是一个24岁的女研究生。据学校老师介绍,本地人,品学兼优,外貌姣好,出身中产,家世不差。还有一个哥哥一个弟弟,父母对她很疼爱。她的成长经历,一直很幸福也很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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