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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尽全力首先保住的是母亲的生命。

    因为法律对自然人的界定,是以能够自主呼吸来判断,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是没有资格与产妇讨论生命权的。

    不仅在生命伦理上说不通,对勉强保全出世的婴儿也不好。

    母体本身的系统也是首先保全自身供给的,基本上产妇危急的时候,婴儿已经死亡了。

    除非在产妇送院时已严重昏迷或因车祸等导致没有抢救价值,比如产妇已经脑死亡,在没有抢救意义的情况下,才会选择保胎儿。

    或者婴儿出生后,产妇

    但是这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先后顺序,是根本不会有非此即彼的选择的。

    医院的医生要真问出一句“保大保小”,他的医术水平就很值得质疑了。

    高成功并不懂里面的道理,他额头全是汗水,这会儿只觉得腿脚都在发软,毫无形象地一屁股就瘫在了长凳上。

    刚才他差点就以为……幸好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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