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一章 福利机构

    “回禀陛下,秦朝的六尺,等同于我大明圣朝的四尺。”

    听闻范宗解释,王迪于心中默算过后,也就明白了秦朝的六尺五寸,应该是一米五左右。

    “一米五以下的男人都被视为儿童?这标准…定得也太高了吧。”

    对比后世,王迪很好奇秦朝的百姓,到底是吃了啥顽意,竟能长得如此魁梧!

    “汉高帝刘邦曾下令:民产子,复勿事二岁。只要生孩子,便可免除两年赋役。”

    “汉章帝刘炟给孕妇发放胎养谷,并免除丈夫赋税。”

    “《二年律令》,免除了十岁以下儿童的死刑与肉刑。”

    “南北朝时期,有了孤独园……”注意到皇帝摆了摆手,范宗换了另一本继续讲道:

    “《唐律疏议》明文规定,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其意,指的是那些收养婴孩的家庭,若是胆敢遗弃孩子,最轻也是两年流放劳改。”

    “唐文宗时代,《抚恤疾疫诏》规定了,只要有家庭愿意收养弃儿,就预先给予两个月的口粮。”

    “宋朝,待到《居养法》落实及婴儿局、慈幼局和慈幼庄这些慈幼机构相继出现以后,弃子溺婴风气,着实有了好转。”

    “如果民间有人想领养弃婴,官府每月会发一千文钱,三斗米,待三年后停发。”

    “生活贫困的人家,免除孕妇丈夫一年的徭役,减免生产家庭的丁税钱,及发放生育补贴,一般都是四千文钱。”

    “再就是,唐宋时期,不管是强抢还是诱骗,只要被拐方是儿童,就是最重标准。拐卖儿童给别人做子孙的,那就三年坐牢。如果是拐卖儿童为奴,即为绞刑。倘若被拐儿童身体遭到侵害,无论什么原因,人贩最轻也要斩首…而且买方也要承担罪行,其罪责只会比人贩子低一等。”

    “到了蛮元时期,在宰相刘秉忠的力主之下,《元典章》里记载了,无论贵族与否,与十岁以下幼女奸罪一经发生,皆处死。”

    言语落罢,瞥了眼好似睡着的皇帝,还算懂事的范宗,赶忙规整好档案资料走了出去,留给皇帝独自沉思的空间。

    “《管子》当中记载的,与越王勾践实施的保育政策,听着倒还不错。”

    “可怜天下父母心…如若家中衣食足够的话,再辅以一定的奖罚措施,如此一来,想必弃子溺婴行为,应该会大幅减少。”

    “育婴堂嘛,该建还是得建。不过…这只能当做最后的兜底。抚育婴孩,本就是为人父母者应尽的义务,哪能事事都要国家来操心。”

    想着如何设立保育婴孩的健全政策,再回顾着新政当中的利民减负措施,王迪觉得,处在当下这个一点都不矫情的年代,养活一个婴孩的成本,应该没有自己想得那么多。

    人命贱如草的时代,有点吃的、有点喝的,这就足够了,还想要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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