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8章 太子

稿,朱以海非常重视,深度参与,提出了大的方向,但好几稿都不太让他满意。



    他早就提出既要总结历代律法的经验,也要取其精华却其糟粕,要让律法适应新的形势,要为大明中兴保驾护航。



    提出新的大明律令,正式名称大明法典,下面又分民法典、刑法典、军法典、政法典等几大基本法。



    如民法典是统领整个民法的,是民法基本法,下面则也会分成婚姻家庭篇等。



    朱以海更加倾向的是完善律法。



    法律是底线,所以这条底线必须划好,划好线后,对于朝廷官府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而对大明百姓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新法更全面更系统,除了诸司法部门参与修订,内阁、六部、总理处、翰林院、詹事府等诸部门都参与其中,以及五品以上实职官员,都要求提意见,甚至每版初稿,也都是要给所有官员公示,接受他们的建议的。



    最终完成的正式稿,也还要公示天下,接受百姓的建议。



    在大明法典完成后,还要根据立法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的进行疏证解释,以阐明律条文义,并通过问答形式,剖析内涵,甚至要附加相关真实桉例,说明疑义,撰成律疏。



    特别是在一些比较有争议的问题上,提供判例。



    ,附于后颁行,制订新法的同时,还做出权威性的法律解释,并提供典型判例,给实际司法审判提供便利,也堵塞漏洞,避免岐义争端。



    民法刑法行政法军法等等相关,一次到位。



    有了这些全新的律法标准,以后上上下下,官吏士绅百姓,行事也就更有准则可依。



    一些重要问题直接写入法典,比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比如对于奸罪中的强奸、通奸等罪处置也更严格。



    秦朝时私通是重罪,定以极刑,且人人可以得而诛之,杀之无罪。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亦合法。



    汉代也是犯奸必杀,汉文帝时添了宫刑,对通奸男人阉割,比死好点。



    唐朝相对开放,所以私通成了轻罪,通奸男女各徒刑一年半,有夫者也不过两年。



    元朝则又改为重刑,允许私刑,本夫可以捉奸,还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诸和奸者杖八十七,女人还要剥衣受刑。



    明朝在私通这块上,基本沿袭明朝,允许本夫捉奸,并可在当场杀人无罪,通奸处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比元朝还多了三杖,同样沿袭去衣受杖



    现在制订的相关律法,奸罪这一条下,他们列有通奸、刁奸与强奸,刁奸就是you奸,无论有无丈夫,俱杖一百。



    对于通奸他们拟先杖一百,然后奸妇可由丈夫转卖,但不准卖给奸夫。



    朱以海对于奸罪这一条觉得不够完善,允许私刑甚至允许当场杀人还是有些不太适合,他建议的是允许捉奸但不得私用大刑更不得杀人,捉到通奸的狗男女,揍一顿是可以的,但首先必须得是奸夫淫妇的丈夫、妻子本人才行,其它人不能私刑,而且打一顿可以,但不得造成重伤、残疾,更不许打死,也不许浸猪笼什么的。



    其次,通奸的男女杖一百外,还要有其它处罚,奸夫要罚银,流放,有公职的要夺职除籍,并听其妻自愿是否离婚,如离婚,必须给其财产补偿,要给赡养费等。



    通奸的淫妇,则杖一百外,直接判离,所有财产归其丈夫,有孩子的也归其丈夫,并要处以流放边疆充军。



    对于男人刁奸、强奸的则只处罚男人,保护女人,不仅杖罚犯


    【1】【2】【3】
  • 上一章

  • 返回目录

  • 加入书签

  •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