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章 曹汝霖之苦衷

方法须照中国矿业条例,中国即以矿产矿权为合办之资本,须派监理。如有盈余,应合理分配。

    日使谓合办公司,是商业性质,中国既是股东,自能同等选出董事、监察人,政府不必再派监理,利益当然均沾。遂允以先调查两三处,地名也记不清了。

    继议东三省增开商埠问题。日使谓东三省发展迅速,比前不同,中日商业与时俱进,原开的商埠不足以应付现实,故须添开商埠,仍照贵国自开商埠成例,更可增进双方贸易。

    我方答以东三省商埠,前在东三省善后会议时已开设甚多,照目前情形,似无增开之必要。

    日使谓中国自开商埠,一切管理警察行政权,仍归中国办理,不过便于各国通商,不但发达中日两国商务,于各国均有利益。后允斟酌地方实际情形,仍照自开商埠办法,允增开三四处。

    日使继提内地杂居问题。日使谓日本地狭人稠,东省却地广人稀,若使日本移民到东省不受限制,正是互相调剂,各得其益。

    陆氏答以东省商埠已多,现又允许增添,都是为解决贵国人居住问题,不单是为经商。内地风气未开,教育又未普及,风俗习惯,各不相同,现在杂居易生误会。将来民智日开,教育普及,自然可以开放杂居,现在为时尚早。且贵国气候温和,东省寒冷,前我在俄国,见俄人只有往南迁居,没有见南方人往北来者,即是此故。

    我又补充说,中国山东人往东省者,都是春往冬还,亦是为此。

    日使笑对我说,君曾在日本,应知北海道寒冷程度,与东三省不相上下,但我国人往北海道去的亦不在少数。

    陆外长则说,目前治外法权尚未收回。贵国治外法权未收回以前,亦不许外人内地杂居。

    彼此辩论几次,我方坚持,不得解决。

    日使提议,此案彼此研究再议,前议山东问题,尚无结果,续议山东问题如何?我方同意(我方又修改答案)。

    适日使坠马受伤,会议停了三次。小幡来部告我,公使伤未愈,腿涂石膏,不能下床,但急于会议,拟请陆总长与您枉驾使馆会议。

    余告陆总长同意,遂移至日本使馆会议。日使不能下床,就在床前设桌会议。

    日使先说抱歉之意,又说内地杂居,难于解决,我们先议山东开埠及合办矿业问题。我方同意。

    陆氏先说,查山东沿海,都已开为商埠,此次贵方提出各处,近于内地,不通海道,轮船不能进出,不合开埠条件。

    讨论后,日使允先撤回,调查后再议。

    先议开矿问题,日使谓山东煤矿、铁矿都有,久藏于地,不使开采,殊为可惜,若中日合办开采,彼此有利。

    我方答以本席亦同有此意,但贵方所提各矿,均已由人民领得开矿执照者,未便取消。

    日使谓,听说贵国商民,往往领得执照,取得利权,永不开采,此种利权应即取消,另给他人。

    陆氏答,我国商民请领执照,亦定有限期,若逾限不勘测,亦予以撤销。

    余又补充说,亦有斟酌情形,在限期未满即行撤销者,惟中国商民集资不易,政.府为体恤民艰,定限较长,不能若贵国商民之踊跃投资可比。

    陆又云,贵方所提各处,都没有逾限,故不便撤销。

    日使请主管部再行详查,如有逾限不事勘测,或确知其无力集资开采者,应依法撤销,此是各国通例,并非优于日本也。

    后由商部清查撤销一处,允与日本合办,惟声明须按照中国矿业条例。

    越数日,日使能支拐杖而行,会议仍迁回外部官邸,然答案已改了三次矣。

    每件议案,总须磋商两三次,故屡改答案,请示总统而行。

    在移回外


    【1】【2】【3】【4】【5】【6】【7】【8】【9】【10】【11】【12】
  • 上一章

  • 返回目录

  • 加入书签

  •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