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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各部总长辅助大元帅执行职务。
第十条:元帅府及各部之组织,以条例定之。
第十一条:军政.府设都督若干员,以各省督军赞助军政.府者任之。
凡有举全省兵力宣布与非法政.府断绝联系者,依前项之规定。
第十二条:本大纲至《临时约法》之效力完全恢复,国会及大总统之职权完全行使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大纲自宣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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