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五零章 平户

田。



    “登来二府之士绅官民,对此若有异议,可诉之于登来二府,登来二府不能决,可诉之于本总镇府协理营务处,总镇府协理营务处之裁决,即是最后之裁决,依然不服者,杀之即可!”



    “卑职遵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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