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章

,目的在于清除倭国人以及倭国奸细。

    &esp;&esp;朝廷这边也会加大力度,清除朝廷以及京城里的倭国人和叛徒。

    &esp;&esp;并且下令,各地方赶走所有倭国人,以及拆除倭风建筑。

    &esp;&esp;李耀安这边针对倭国人,双管齐下。

    &esp;&esp;另外一边,又为了让奸细叛徒放松警惕,提出了一项十分具有争议的律法。

    &esp;&esp;那就是真的要在大昭律法上,注明妇女儿童的保障权益。

    &esp;&esp;一:自己家里的亲眷,不再任人抵押买卖。

    &esp;&esp;意思就是,就算你是一家之主,就算你是孩子的爹娘,都不能买卖家里的人。

    &esp;&esp;二:家里人被自家人打,不再属于家事,如有实施暴行,按暴行轻重定刑罚,最高可至死刑。

    &esp;&esp;意思就是,就算你是丈夫,是婆婆也不能随意打家里的人。

    &esp;&esp;保障在家庭中,处于弱势的群体。

    &esp;&esp;三:邻里之间,若需要作证,有隐瞒谎报者,皆打三十大板,并罚银三十两。

    &esp;&esp;意思就是,你作为邻里,有人因为不公,而要打官司,你隐瞒谎报,就等着罚银子被打吧。

    &esp;&esp;四:地方衙门,若有不管推脱,皆会被降级处罚。

    &esp;&esp;意思就是,你作为一方管理者,看到不公,不作为,就等着降级吧,还是永远不可能再升官的意思。

    &esp;&esp;五:若有家暴或者一方不作为的情况,地方衙门收到离婚诉讼,应立即准许离婚。

    &esp;&esp;有家暴和不作为这两种情况的,不以双方签和离书为准,防止另一方以此为要挟伤害另一方的利益。

    &esp;&esp;六:若夫妻双方过不下去,以和离书为准。

    &esp;&esp;意思就是,如果发生家暴,或者夫妻双方其中一人啥事儿不干,只知道坐享其成,都可以起诉离婚。

    &esp;&esp;并且,不再是男方一纸休书就可以将女方休弃。

    &esp;&esp;要么签和离书,要么拿出证据诉讼离婚。

    &esp;&esp;七:夫妻和离,女方嫁妆归自己所有,聘礼若是不退回,不分男方赚的家财,女方所赚银两也归自己所有。

    &esp;&esp;若女方嫁妆用于家庭开支,则男方需全部补还。

    &esp;&esp;这七条法律一出来,李耀安就相当于犯了众怒。

    &esp;&esp;毕竟这些条例都涉及了当朝每一个人的利益。

    &esp;&esp;若是穷人不卖孩子妻子,那他们哪里有仆从可以买来用?

    &esp;&esp;就算有自卖,或者罪犯家眷被贬为奴的,要抢下来,也很是麻烦。

    &esp;&esp;还有这些规定,岂不是让那些女子可以和他们来个肩并肩?

    &esp;&esp;以后他李耀安怕不是还会提倡,女子为官吧?

    &esp;&esp;毕竟女学都被搞起来了!

    &esp;&esp;有些较为清廉的清官都觉得李耀安提出来的条例,太过分了。

    &esp;&esp;自古以来,女子一旦嫁入夫家,就应该以丈夫为天,哪能给她们这些自由离婚的权利?

    &esp;&esp;朝堂上吵得不行,这七条律法也就没有通过。

    &esp;&e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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