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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说。

    “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其批复,限定只有经对方同意后所做的录音才是合法的证据资料。

    “但这种标准对当事人要求过高,实践中操作性差,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002年4月1日最高法院新出台的规定,扩大了合法录音证据的范围,将违法证据限定为采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此类不合法证据包括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等。

    “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有相关证据佐证的录音材料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如属以上情况,经法院审查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林延康一时无言,他拼命搜索大脑都没找到可以反驳闫椿观点的论据。

    闫椿又说:“你觉得你会比审判长更能判断我提交的证据是否合法吗?”

    林延康败了,头和衣领都耷拉下去,再也竖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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