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7章 大结局

化的优势地位干涉霸凌他国,反而希望防微杜渐先建立起一套各国平等监管的好机制,你们居然还不想领情么?”

    戈部长的话掷地有声,都是大实话。

    在1943年这个节骨眼上,德玛尼亚的传媒和宣传部门是绝对的文化强势方,只有它劝降别人的,没有别人劝降它的。它肯自我约束,其他国家都该庆幸才对。

    恩威并施之下,这个公约也就被原则上通过了。还有些许细节条款,将来再根据实践慢慢修约。

    不过,随着这个公约条款通过,新的问题也会产生。

    因为存在“在a国不合法的东西,到了b国国内就合法”的套利空间,那就肯定会有a国人特地跑到b国去从事这个行业的问题。

    这个国际司法协助问题并不新鲜,早在19世纪就有“国际私法规避问题”的研究课题了。

    后世国际私法教材上大名鼎鼎的鲍富莱蒙王妃案,就是19世纪的案子,当时法兰克还是天主派国家,不承认离婚。而德玛尼亚是新派国家,承认离婚。

    鲍富莱蒙夫人为了离婚再嫁罗马尼亚的比贝斯戈王子,就特地放弃了自己的法兰克籍,入了德玛尼亚籍然后离婚再嫁。

    后来法兰克的法院判鲍富莱蒙王妃的换国籍行为无效,离婚也无效,因为“她换国籍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适用法兰克的法律”。

    所以,法律规避问题的法理讨论,已经有充分的基础了,不用各国外交和司法有关部门再讨论。如今只是需要把法律规避问题套用到国际传媒监管上。

    对此,鲁路修大统领举一反三地指出:未来在德玛尼亚国内,如果有德玛尼亚公民要放弃德玛尼亚籍,去那些监管宽松的国家从事德玛尼亚国内干不了的创作,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避,德玛尼亚是否要求他国将其引度回国,那就要看其出国后的经营行为的目标市场在哪里。

    说人话,如果一个人为了拍黄毛,从德籍换了法籍,去法拍片,但他拍出来的片子是赚法兰克人的钱的,或者是出口到其他第三世界赚国际市场的钱,那就可以认定他换国籍的行为不是刻意的法律规避,

    德玛尼亚方面也不会要求按照之前的引度公约遣返回国内制裁。

    但是,如果一个人从德籍换了法籍去法拍片,拍出来的东西还要传回德方国内,赚的是德玛尼亚人的钱,那就可以判定他的行为就是为了规避德玛尼亚国内法的适用,就算追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引度回来。

    这个思路,既符合了法理学,没有干涉他国的内部事务,也没有限制那些真心觉得德玛尼亚不好的人出去追寻自己的生活。只要他别出了国拍了片之后还回来赚国内的钱,那就没事。

    同时,这也和当初鲁路修在刚果实行的那套“对于拿了政府补贴和政策红利的企业,必须逼他们出海竞争,出海有成果才能宽宥”有异曲同工之妙。

    或者说,和地球位面70年代初朴统领那套“骗了国家的补贴,只要你真的去国际市场拼杀,赚洋人的钱,那就可以既往不咎。如果躺在功劳簿上出海不积极,不参与国际竞争,只想赚本国人的钱,那就等着制裁吧”也是如出一辙。

    看不惯德玛尼亚国内法,想出去赚钱,可以,来去自由,但请确保他赚的钱的大头是洋人的钱。

    鲁路修大统领为德玛尼亚联邦挣下的国际地位,不是让那些不思进取的人躺在功劳簿上、轻松赚本国人民的钱的。

    军官团也好,国能集团也好,卡特尔财阀也好,都是鲁路修大统领要持久与之斗争的对象。

    在战争年代或许大家站在了同一条战线上并肩作战过,但最终鲁路修大统领肯定会逼得这些既得利益者把一部分利益慢慢让渡给人民。

    而这里面的关键抓手,就是逼迫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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