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比連任大」怪不得她只想連任從不負責任

毫不迴避政治力介入環評個案,無法再開啟政府與公民社會對話空間的事實。

    詹順貴看到環評,沒看到破壞法律框架幾成慣性

    詹順貴主動摘下烏紗帽,當初「禮聘」他任官的前行政院長林全早他一年遠離朝堂,留用他的現任閣揆賴清德大概沒體會「借調」公民團體意見領袖的好處,即便有丁點體會也沒太多耐心,才會在選舉前演這麼一齣藻礁換深澳的戲,讓詹順貴徹底成了豬八戒。訪問中,詹順貴言詞貌似溫和實則決絕,「如果不如己意就破壞原有的法律框架,政務官很容易變成獨裁的溫床。」所指涉的當不是他自己,畢竟過去兩年多,他不是沒有在百轉千迴的溝通磨合中,維護環評的公信力,偏偏就在這半年內從深澳到觀塘,摧毀了所有的努力。詹順貴看到還只是環保署轄業務,若論「不如己就破壞原有的法律框架」者,不知凡幾,而且,打從民進黨重返執政以來,這就是蔡政府一貫施政風格,不但打破原有的法律框架,還能寧冒違憲之虞,在「法律框架」之外另架「執行框架」。大法官會議不受理的三大釋憲聲請案就是典型案例:前瞻條例釋憲聲請案是民進黨國會多數壓制少數聲音,從審查程序到在野黨提出的主決議逕改為建請案,完全違反國會議事程序;年金改革釋憲聲請案涉及違反信賴保護與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不當黨產釋憲聲請案問題更多,從黨產會能否片面「認定」何政黨附隨組織、何為不當黨產、片面認定後憑什麼能不待司法裁判逕行處分─包括扣押和凍結資產,扣押凍結對象甚至從政黨與附隨組織擴及已經成為民間資產的上市公司…;  而這一切都肇因於民進黨自認全面執政,就可為所欲為。

    「憲法框架」都不在乎,「法律框架」只是小兒科

    上述爭議發生的時候,詹順貴或絕大多數「政務官」大概沒人認為「破壞原有法律框架很容易變成獨裁的溫床」,因為被惡整的是他們心目中「萬惡的國民黨」,直到拽著轉型正義大旗的促轉會爆發「東廠事件」,其實就是種惡因結惡果之必然。當權力者自以為國會多數全面執政全面護航,一廢特偵組,二廢公投審議委員會,三藉重新提名「綠化」所有獨立機關,從大法官、監察委員到中選會,無一倖免,「依法行政」的「法律框架」早已被肢解的不成法樣。大法官對「具有憲法價值,或重大政治和社會事件」一概以程序駁回,前瞻案以提案立委一席未投票就被定義為不符聲請資格,地方政府提出的年改案和監察院聲請的黨產案,皆以不符釋職職權要件打回票,破壞的不是法律框架,而是釋憲框架;以「英系」自居的監委,完全無視憲法明定監委超出政黨獨立行使職權,不但以政黨標籤鎖定查案對象,甚至聚眾分派衍然以「黨團運作」模式攻防,憲法框架」都框不住他們,「法律框架」在他們眼中太小兒科了。最近為公投案大爆發而焦頭爛額的中選會,無視公投法「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的立法意旨,拒絕受理「以核養綠」公投於法定期限內補送連署書,又何嘗不是在「法律框架」外自作主張?這個案例幸好還有台北高等法院及時裁判,確認中選會沒有拒絕受理的理由,儘管中選會還要「依法抗告」,但至少公投連署書在抗告終局前,依法仍得繼續執行─併案受理。

    依法行政寸步難行,政務官悶聲不吭聲也是共犯

    「依法」二字,在蔡政府主政兩年多時間裡,竟有寸步難行的困窘。台大校長自遴選產生迄今懸缺十個多月,就是「破壞原有法律框架」的經典教材,大學法明定的大學自治,無用;行政程序法明定排除教育自治事項,無用;大學校長遴選辦法之強制迴避與不必迴避,無用;證交法和大學內規對能兼不能兼獨董,無用;連大學教授能否登陸講學,都能因特定人之政黨傾向而差點也無用;最令人費解的是,民進黨想方設法要套給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的一切「罪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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